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在1979年9月30日向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時提出了九條和平主張,被稱為"葉九條",其要點是:
(一)為了儘早結束中華民族分裂局面,我們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兩黨對等談判,實行第三次合作,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。雙方可先派人接觸,充分交換意見。
(二)海峽兩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訊、親人團聚、開展貿易、增進瞭解。我們建議雙方共同為通郵、通商、通航、探親、旅遊以及開展學術、文化、經濟、體育交流提供方便(後簡稱"三通"、"四流"),達成有關協定。
(三)國家實現統一後,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,享有高度的自治權,並且可保留軍隊。中央政府不會干預台灣地方事務。
(四)台灣現行社會、經濟制度不變,生活方式不變,同外國的經濟、文化關係不變。私人財產、房屋、土地、企業所有權、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。
(五)台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,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,參與國家管理。
(六)台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,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。
(七)台灣各族人民、各界人士願回祖國大陸定居者,保證妥善安排,不受歧視,來去自由。
(八)歡迎台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,興辦各種經濟事業,保證其合法權益和利潤。
(九)統一祖國,人人有責。我們熱誠歡迎台灣各族人民、各界人士、民間團體通過各種渠道、採取各種方式提供建議,共商國是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