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0年4月4日,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,通過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」,一般簡稱為「香港基本法」正式公布。香港基本法將會由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之後實施,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。香港基本法共有9章160條,內容包括「序言」、「總則」、「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」、「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」、「政治體制」、「經濟、教育、科學、文化、體育、宗教、勞工和社會服務」、「對外事務」、「本法的解釋和修改」、「附則」等部分,另有三個附件,即是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」、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」、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法律」等。
香港基本法以法律方式明確落實一國兩制的構想。
基本法明文規定,香港特別行政區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成立,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及自然資源,屬於國家所有。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。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及國防事務。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的規定,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。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,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。假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不能控制,而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,中央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,將全國性法律實施於香港特別行政區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,禁止任何叛國、分裂國家、煽動叛亂,顛覆中央人民政府、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。這些條款,發揮維護國家主權的作用。基本法又規定,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及政策,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及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。 |